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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云南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区域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推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云南人民政府二○○三年12月16日云南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推行方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拟定本推行方法。1、云南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根据《条例》和本推行方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方法由云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2、云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3、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其工伤保险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在本推行方法推行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地区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4、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5、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成本;(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别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成本。6、统筹区域可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提取10%打造储备金,用于预防统筹区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具体用方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拟定。7、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设省和地(州、市)两级,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别的平时事务。省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负责拟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鉴别程序。省本级统筹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别暂由省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负责,对省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鉴别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别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第三鉴别申请,参与鉴别的专家不可以与第一次参与鉴别的相同。省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第三鉴别的结论为最后结论。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职工亲属或个人应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成本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定。